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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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宏昌五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鲁山县宏丰种业有限公司 鲁山县利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鲁山县宏昌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751501.67元及违约金和利息(对于代偿款750501.67元的违约金和利息,以750501.67元为基数,截至2019年8月19日违约金和利息合计173002.46元,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对于代偿款1000元的违约金和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鲁山县宏昌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项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1476元。 三、被告鲁山县宏丰种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利安商贸有限公司、李**、肖**、肖**、张**、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0元,减半收取8190元,由被告鲁山县宏昌五金有限公司、鲁山县宏丰种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利安商贸有限公司、李**、肖**、肖**、张**、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