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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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师**、李**、石**、石**、石*支付丧葬补助金26364元。 二、原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李**一次性支付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共计4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1532元,并自2021年8月起按照1038.3元/月的标准向被告李**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如遇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原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石*一次性支付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共计4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1532元,并自2021年8月起按照1038.3元/月的标准向被告石*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如遇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原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师**、李**、石**、石**、石*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 五、驳回原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