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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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13297.55元及利息(含复利,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为9885.3元,自2021年4月17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