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
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夏道村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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