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 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夏道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