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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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款本金49883.74元及利息3767.84元(该利息暂算至2021年6月21日,之后按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计627元,由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