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闻喜营销服务部
闻喜县银华运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闻喜营销服务部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郭**、郭**、郭**、郭**、郭**各项损失共计223025.19元。

二、驳回原告郭**、郭**、郭**、郭**、郭**、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闻喜县银华运业有限公司负担2322元,郭**、郭**、郭**、郭**、郭**、郭**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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