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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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被告曹*共同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2722301.22元、利息101249.17元; 二、被告朱**、被告曹*共同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21年4月26日欠付的罚息539495.67元、复利72632.85元; 三、被告朱**、被告曹*共同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应还未还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475%上浮30%计算); 上述一至三项被告朱**、被告曹*应共同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辽宁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被告朱**、被告曹*应共同给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朱**、被告曹*追偿。 五、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86元,由被告朱**、曹*、辽宁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1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