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亳州市瑞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亳州市泽亮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亳州瑞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亳州泽亮公司支付亳州瑞安公司货款4713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13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9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亳州泽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亳州瑞安公司要求定制编织袋,至2021年3月双方已结清之前货款。2021年4月18日亳州泽亮公司订单19924元,4月19日订单9384元,6月3日订单9180元,6月4日订单8646.2元,合计47134.2元。该款经亳州瑞安公司催要未果。

亳州泽亮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亳州泽亮公司向亳州瑞安公司定制编织袋,2021年4月18日、4月19日、6月3日、6月4日亳州泽亮公司分别亳州瑞安公司定制货物,总价值47134.2元。该款经亳州瑞安公司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亳州瑞安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亳州泽亮公司下欠货款47134.2元,故对亳州瑞安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亳州瑞安公司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也未约定付款时间,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即年利率5.77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对该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亳州市泽亮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亳州市瑞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7134.2元及违约金(以47134.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亳州市泽亮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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