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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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5707.94元,合计315707.94元;自2020年08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24575%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高*、高**对被告乔*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高*、高**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6元,由被告乔*、李*、高*、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