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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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872.18元及利息与应收费用(其中,截止2021年3月1日止尚欠的利息数额为1,221.98元,应收费用数额为2,631.97元,2021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及应收费用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信用卡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史**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律师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560元(凭发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