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抚顺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顺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支付至2020年8月31日;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支付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8元,减半收取2964元由被告抚顺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