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东禾运输有限公司
云浮市云城区安富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东禾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审核双方争议的运费及操作费问题;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安富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东禾公司经营运输行业,2017年开始因货物运输需要,与安富公司达成约定,由安富公司负责运输云浮新港码头部分货物,安富公司将货物从云浮新港码头提出送至东禾公司指定的地点,并按照每柜30元的操作费返回给东禾公司。2017年8月,安富公司运送东禾16柜、中磐403柜,一共419柜,操作费12570元。2017年9月,安富公司运送东禾32柜、中磐296柜,一共328柜,操作费9840元。2017年10月,安富公司运送中磐232柜,操作费6960元。2017年11月,安富公司运送东禾10柜、中磐274柜,一共284柜,操作费8520元。2017年12月,安富公司运送东禾30柜、中磐116柜,一共146柜,操作费4380元。上述2017年8月-12月的操作费合共42270元。

安富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结算了2017年8月的操作费12570元。后经东禾公司多次催促,安富公司一直未退回后期操作费用,故于2018年1月30日支付2017年9月份运费中扣除操作费9840元,支付运费7360元,尚欠的19860元,安富公司至今未支付。期间东禾公司多次催告,安富公司均拒绝履约,安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东禾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东禾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安富公司辩称:东禾公司主张的操作费不存在,即使安富公司曾经支付过类似的费用给东禾公司,该费用也只类似于回扣费用,即已经支付过的费用属于安富公司的赠与,对于未支付的部分,东禾公司没有证据及权利向安富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东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安富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东禾公司立即归还欠款3179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直至还清欠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安富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禾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安富公司经营运输行业,2017年开始东禾公司因为货物运输需要,与安富公司达成约定,由安富公司负责运输云浮新港码头的部分货物,安富公司将货物从云浮市新港码头提出运送至东禾公司指定的地点,运费按每柜根据运输的距离500元至600元不等,双方习惯按月结算运费。2017年9月,安富公司共为东禾公司分别运送货物至初城、牧羊的数个工厂内,共运输32柜货物,运费共17200元。2017年11月安富公司为东禾公司共运输10柜货物至初城,运费共5500元。2017年12月,安富公司为东禾公司分别运输货物至初城、珠洞、牧羊数个工厂内,共运输30柜货物,运费共16450元。2017年9月、11月、12月的运输费共39150元,经安富公司催讨,东禾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支付了7360元给安富公司,尚欠31790元,东禾公司至今未付。期间安富公司多次催讨,东禾公司均拒绝履行。东禾公司对安富公司主张的欠款数额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东禾公司委托安富公司运输货物,尚欠安富公司运费31790元,有安富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账单、平安银行电子回单证实,且东禾公司在答辩时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现东禾公司至今未向安富公司付清运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安富公司请求东禾公司归还欠款31790元及利息,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东禾公司所称安富公司应支付东禾公司操作费,其主张的数额未具体确定,安富公司也不认可或同意在本案抵消,东禾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市东禾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31790元及利息(利息3179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云浮市云城区安富运输有限公司。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元(云浮市云城区安富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东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综合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双方对东禾公司欠付运费31790元均没有异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东禾公司主张的操作费问题应如何处理。

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东禾公司欠付安富公司运费31790元,事实清楚,双方亦没有异议,原审法院判决东禾公司支付运费31790元及相应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东禾公司主张安富公司返还每柜30元的操作费,双方并没有书面的约定,东禾公司陈述第一次发生的操作费也是在东禾公司支付运费后才产生;安富公司则否认存在操作费问题,而且认为即使曾经支付过类似的费用给东禾公司,也属于安富公司方的单方赠与性质,东禾公司无权再向安富公司主张。因此,东禾公司主张的操作费问题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原审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东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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