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淘越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烟台淘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购物款1,890元;

二、限原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烟台淘越商贸有限公司50g规格华参堂深海野生淡干海参干货10盒;

三、限被告烟台淘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支付购物款1,890元十倍的赔偿金18900元;

四、限被告烟台淘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支付检测费600元;

五、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7元,由原告罗**负担461.7元,被告烟台淘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5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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