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一品徽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6026.04元;

二、被告陈*、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948.97元、逾期罚息60.55元(截至2021年3月10日,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一品徽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沈阳一品徽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3元,由被告陈*、徐**承担,沈阳一品徽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徐**、沈阳一品徽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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