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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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归还截至2019年7月24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5,954.24元; 二、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费用(包括利息、滞纳金); 三、驳回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负担209元,被告马**负担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