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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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伊明食品有限公司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凯德广场分公司 陕西伊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后51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