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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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晨夕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 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绍兴晨夕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2月18日,出票人嵊州A有限公司向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票据号码为23083XXXX225520201218798975851,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8日,票据承兑人亦为嵊州A有限公司,票据为可再转让。2020年12月25日,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日,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同日,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杭州B有限公司。同日,杭州B有限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绍兴C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绍兴C有限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绍兴D有限公司。2021年12月6日,绍兴D有限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绍兴晨夕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8日日,绍兴晨夕贸易有限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2021年12月22日,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便于涉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案件的集中处理及相关诉讼信息的统一管理,因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为嵊州A有限公司,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