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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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贷款本金17396.38元及逾期利息(以17396.38为本金,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被告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