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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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袁**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的贷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1年11月12日的利息462.19元、罚息55.83元,复利3.89元,共计50521.91元;并从2021年11月13日起以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计付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贷款执行利率为年利率4.35%,罚息、复利利率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