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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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海领齐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领齐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981.06元; 二、被告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领齐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公摊费41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海领齐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海领齐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8元,被告蒋**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