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50.01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6月3日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合计13395.58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4日起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合计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之日止); 三、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西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57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