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怀来县金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祁**本金1589600元及利息(利息: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怀来县金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8元,由被告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