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德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德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1958765.86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资金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7日、以3991795.9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以1958765.8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已支付的6万元)。 二、被告***、***对被告南京德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95元,由原告***负担5436元,被告南京德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059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京德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