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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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恒阳模具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宏川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恒阳模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8,740,000元。 二、被告成都恒阳模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方式:按照编号AXXT(2017)XXXXXXX-DK01的信托贷款合同和相应借据(即本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的5张借据)约定的基数、利率、期间和方式计算,扣减已经支付的期内利息15,194,084.04元;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最终取得的各项利息的总和不能超过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金额,即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和实际占用本金的期间计算的金额。 三、被告成都恒阳模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 四、被告成都恒阳模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的保险费84,746.8元。 五、被告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宏川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恒阳模具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335元,由被告成都恒阳模具有限公司、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宏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89,335元,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恒阳模具有限公司、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宏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