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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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程*、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的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程*、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因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