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91229.61元,并支付以91229.6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二、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雷**所有的×××号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雷**负担。

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雷**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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