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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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91229.61元,并支付以91229.6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二、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雷**所有的×××号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雷**负担。 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雷**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