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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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鑫盈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鑫盈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993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鑫盈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776元,由蒋**负担。鑫盈源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鑫盈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