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欧帝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盛伟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欧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68200元并支付利息22976.58元(以68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一批货,货到付款。2019年10月14日,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通过物流将被告所要的货先行发给被告,但被告收到货后,却未依约当天支付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称愿意偿还货款,但暂时没钱,至今未予清偿货款。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盛伟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原告通过河南万**物流有限公司向驻马店运送巧克力110件,收货人为叶媛媛,电话:132…(配送单上显示不清)。欧帝公司称,这批货是该公司人员与盛伟公司负责人冯鸿伟商谈后,按冯鸿伟的要求发往盛伟公司,由盛伟公司股东之一的叶媛媛收货,后盛伟公司未支付货款68200元。欧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在诉讼中提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祥力与冯鸿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冯鸿伟微信名称信息、出库单、欧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祥力与冯鸿伟2021年4月23日的通话录音,盛伟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冯鸿伟要2kg巧克力:黑色50件、白色50件、草莓5件、柠檬5件,地址为驻马店市,地址为驻马店市驿城区,132××××****。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马祥力称“590×110等于64900,如果要送巧克力就给你发巧克力!”。另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均显示有马祥力向冯鸿伟催要货款,冯鸿伟一直承诺给,但未给。在通话录音中冯鸿伟称:“因为这六万多块钱,咱值当里这样吗?我会欠钱不给你吗。”“但是,马哥,你给的620一件,太贵了。”马祥力称:“620,二十送一,算590啊”。冯鸿伟称:“你没送啊”。

盛伟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的企业联系电话与冯鸿伟的微信名称载明的电话号码132××******是同一号码,叶媛媛系盛伟公司股东。盛伟公司工商微信聊天记录中要货情况,与欧帝公司提供的出库单载明内容一致。庭审中,欧帝公司称,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按约定把赠送的巧克力送给盛伟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及万**物流配送单、盛伟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综合认定被告盛伟公司向原告欧帝公司购买巧克力的事实,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欧帝公司向被告盛伟交付110件巧克力后,被告盛伟公司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欧帝公司给付货款的责任。欧帝公司主张货款为68200元,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68200元是“二十送一”的价格,如果没有赠送,每件应为590元,110件为64900元。通话录音中冯鸿伟否认收到赠送的巧克力,且原告欧帝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向被告盛伟公司交付赠送的巧克力,故对本案货款按64900元认定。原告欧帝公司请求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的利息22976.5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盛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本案审理,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河南省盛伟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欧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9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欧帝食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郑州欧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河南省盛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40元。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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