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以及计至2021年5月6日止的利息22951.66元,本息合计372951.6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 二、被告***应从2021年5月7日起至还清上述欠款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告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设定的借款抵押物【1.位于广宁县××××号文化商贸中心首层42号铺位,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宁字第0××**;2.位于广宁县××××51卡,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位于广宁县××××50卡,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8号】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94.28元,减半收取计3447.14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