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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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诺富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诺富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202.40元、公摊水电费222.20元、违约金63.13元,合计1487.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