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高朝俊新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临高朝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知乘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预付货款262782元;2、要求知乘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6278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5%计算);3、要求知乘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4日,临高朝俊公司与知乘公司签订《汉能分布式渠道经销商协议》,约定知乘公司授权临高朝俊公司销售汉能薄膜的发电产品,协议期限为2018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临高朝俊公司应当支付100000元作为信誉及市场保证金,并将首批货款300000元存入指定账户。协议签订后,临高朝俊公司向知乘公司转账支付了100000元保证金及300000预付货款。协议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期限一年。知乘公司共计发货37218元,后临高朝俊公司多次要求知乘公司发货,知乘公司仍不发货。协议到期后,临高朝俊公司仍有100000元保证金和262782元预付货款在知乘公司处未退还,知乘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

被告知乘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知乘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8年4月24日,知乘公司作为甲方与临高朝俊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汉能分布式渠道经销商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乙方在海南省临高县销售甲方产品;为加强经销商管理,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100000元作为信誉及市场保证金;如遇经销商退商,为避免乙方在合作期间内有违反本协议内容或者造成甲方财产、声誉损害等行为,保证金在当年年度内不予退还,经甲方核算后次年退还。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等同年度销售目标*25%金额,即300000元作为首批货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首批货款不足300000元的按300000元执行。2019年3月11日,知乘公司与临高朝俊公司签订《汉能渠道代理商协议(分布式)》,将原合同有效期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6月25日,临高朝俊公司向知乘公司支付400000元,其中包含预付货款30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协议期间,临高朝俊公司向知乘公司订购共计37218元的货物,知乘公司发货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庭审中临高朝俊公司称,2019年12月31日经销商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协议。临高朝俊公司向知乘公司的人催要退还保证金,但因为之前的人员都已经离职,已经找不到知乘公司的人与临高朝俊公司协商退还保证金事宜。

上述事实,有临高朝俊公司提交的《汉能分布式渠道经销商协议》《汉能渠道代理商协议(分布式)》、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临高朝俊公司与知乘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已到期解除,应当返还保证金及未履行货款。临高朝俊公司要求知乘公司退还保证金及剩余货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知乘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临高朝俊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知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临高朝俊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及货款262782元;

二、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临高朝俊新能源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36278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2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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