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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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李**与被告朱石磊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朱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原告李**返还租赁的位于渚阳大街西城开发区的房屋; 三、被告朱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支付租金40000元; 四、被告朱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6日止,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40000元付清之日止计算); 五、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李**负担100元,由朱石磊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