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蓬江区蓬昌建材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蓬江区蓬昌建材商行、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被告蓬江区蓬昌建材商行、吴**共同负担263元。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交纳的受理26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蓬江区蓬昌建材商行、吴**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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