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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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蓬江区蓬昌建材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蓬江区蓬昌建材商行、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被告蓬江区蓬昌建材商行、吴**共同负担263元。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交纳的受理26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蓬江区蓬昌建材商行、吴**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