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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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汤**各项损失合计491347.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杨**赔偿原告汤**鉴定费40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771元,减半收取4385.5元,由原告汤**负担14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负担4335.5元,被告杨**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