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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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借款本金1140849.54元及截至2021年11月22日的利息40911.87元,以及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1140849.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增60BP加收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冉**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XX5号XX幢1-2号房屋[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渝(2020)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960X**折价方式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7.64元,减半收取7533.82元,由被告冉**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已向本院预缴,因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不同意在本案中垫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在本案生效后自行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被告冉**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受理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