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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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借款本金274938.02元; 二、被告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12月14日的利息1491.26元;从2021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罚息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对被告敖*所有的位于江津区**的房产以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5元(已减半),由被告敖*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已预交本院,由被告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