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800000元及利息2917080元、罚息2139858元,合计1985693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此后罚息以欠款本金14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顺延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周**、宣**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42元,由平顶山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