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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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无锡能力轴承有限公司以无锡市豪盛冷拉厂已经支付汇票款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能力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无锡能力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