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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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退还购车款652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利息(以65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三、限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赔偿原告保养费用8000元; 四、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至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76.17元,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莞市天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