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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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从2020年5月2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