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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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510.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保全费225元,合计38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