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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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23801287.72元。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403.22元,由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250568.20元,多交纳的2170164.98元由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至本院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