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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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中凯金属制品涂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刘**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中凯金属制品涂装有限公司货款32445.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0年8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凯金属制品涂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被告陈**、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