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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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绩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中铭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中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宋**、宋**、宋**、重庆市武隆中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绩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铭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借款9574440.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74440.0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利随本清); 二、被告宋**、宋**、宋**、重庆市武隆中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绩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铭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孙**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原告孙**已预交),由原告孙**负担2978.92元,被告宋**、宋**、宋**、重庆市武隆中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绩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铭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382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