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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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23.75元,支付截至2021年10月26日的利息110.6元、罚息321.95元;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到期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利随本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