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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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善百事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吴江昌源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昌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江昌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