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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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4871.39元、逾期利息3214.88元、罚息5552.23元、复利1849.94元(截至2021年8月5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8月6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如被告滕**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滕**名下别克牌车辆(车牌号:鲁FXXXXX、车架号:LSGWS52X39S01706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计343.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