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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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大通布业有限公司 新野县丰源棉纺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丰源棉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新野县大通布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新野县大通布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丰源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新野县大通布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丰源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野县大通布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