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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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玲文、吴集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9732.85元及分别从代偿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每笔代偿数额及日期附清单) 二、被告吴玲文、吴集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元; 三、被告付德振、杨国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吴玲文、吴集文、付德振、杨国平负担。 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玲文、吴集文、付德振、杨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