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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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堃鑫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支付原告屈**未付钢材款1233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以欠款47332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以欠款22332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2月7日;以欠款123325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郑州堃鑫商贸有限公司、于**对被告王**偿还原告屈**钢材款1233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33元,减半收取为5267元,由原告负担1067元,被告王**、郑州堃鑫商贸有限公司、于**负担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